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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财税2009 31号文件是否有效

发布于 2026-04-11 09:06:44 • 浏览: • 来源:经验分享

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

财税2009年31号房地产企业

财税2009年第31号文件是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件主要涉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调整,以下是该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房产税问题

(一)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二)对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业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对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一)对只有一个单位使用的房屋,如果是营业用房,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如果是非营业用房,应按房产租金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从2003年1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经营的土地,减按5%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但上述规定中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此外,该文件还就关于城市、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使用税问题进行了明确,具体如下:

(一)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已销售或出租的房地产,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交纳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交纳土地使用税。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建议直接查阅相关政府文件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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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 31号文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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